中直股份(600038):《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 开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经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日生效)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 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运行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委 任。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 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 任职资格,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作为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 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 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邀 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 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 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 少10年。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的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新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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