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股份(600038):《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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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42:4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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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直股份:《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 开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经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日生效)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与运行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委任。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独立董事委员中
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作为提名委员会
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
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
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
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1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
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过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
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
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
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
决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
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10
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新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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