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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直股份(600038):《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42:46 中财网
原标题:中直股份:《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 开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经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日生效)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
作的监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与运行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
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
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
事长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
免。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
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
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足够的资源支持。公司负责审计工作的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
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
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
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
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
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
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
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
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
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
理由。

第十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
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
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
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
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
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
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响。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
业意见。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
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
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审计委员会监督
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
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
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
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
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
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
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
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
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
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
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
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
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
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
席。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
表决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
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10
年。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规则如与国家新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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