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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家居(603180):金牌家居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47:35 中财网

原标题:金牌家居:金牌家居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80 证券简称:金牌家居 公告编号:2025-079
债券代码:113670 债券简称:金23转债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5年10月29日,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9号文核准,公司
于2023年4月1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7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77,000万元,期限6年。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00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77,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
金23转债”,债券代码“113670”。

公司本次发行的“金23转债”自2023年10月23日至2029年4
月16日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自2024年7月23日(前次变更注册
资本后一日)至2025年9月30日,累计已有3,000元“金23转债

转为本公司A股股票,合计转股股份数为78股。鉴于以上变动,公
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54,257,010元变更为人民币154,257,088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54,257,010股变更为154,257,088股。

综上,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54,257,088
元,股份总数变更为154,257,088股。

二、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董事会中设置职工董事一名,并修改《公司章程》,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履职期限截至《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三、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基于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的变更以及拟取消监事会,同时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详见附件对照表。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办理修订版
《公司章程》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以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意见对修订版《公司章程》进行必要文字调整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
2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4,257,010元。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4,257,088元。
3第七条总裁(本章程中“总裁”等同于 《公司法》中的“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第七条总裁(本章程中“总裁”等同于 《公司法》中的“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4 新增:第八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第八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6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7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研发设计中心总监、市场营 销中心总监、生产制造中心总监、桔家衣 柜中心总监。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金牌成为高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高端
8端厨柜的领导品牌,桔家成为定制家居的 领先品牌,引领定制家居行业的发展,打 造国际一流的智慧家居集团,与员工、合 作伙伴共同成长。为更多家庭定制高品牌 家居,让每个人体验回家的美好。厨柜的领导品牌和定制家居的领先品 牌,引领定制家居行业的发展,打造国 际一流的智慧家居集团,与员工、合作 伙伴共同成长。
9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具安装和维 修服务;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 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厨具卫具 及日用杂品批发;地板制造;地板销售; 家用电器研发;家居用品制造;家用电器 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用电器制造; 日用电器修理;家居用品销售;卫生陶瓷 制品制造;卫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销售; 卫生陶瓷制品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 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门窗制造加工; 门窗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物联网技 术研发;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人工智 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家庭消费 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销 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 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非电力家用器 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燃气器具 生产;食品用洗涤剂销售;家用电器零配 件销售;洗涤机械制造;洗涤机械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电热食品加工设 备生产;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一般项目:物联网技术研发;智能 家庭消费设备制造;人工智能行业应用 系统集成服务;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 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家具制造;家具销售; 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具零配件生产; 家具零配件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 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地板 制造;地板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居 用品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 装服务;家用电器制造;日用电器修理; 家居用品销售;卫生陶瓷制品制造;卫 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销售;卫生陶瓷 制品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批 发;五金产品零售;门窗制造加工;门 窗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非电力家 用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燃 气器具生产;食品用洗涤剂销售;家用 电器零配件销售;洗涤机械制造;洗涤 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货物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10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1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管。中存管。
12第十九条截至本章程签署之日,公司股 份总数为154,257,010股,均为普通股。第十九条截至本章程签署之日,公司股 份总数为154,257,088股,均为普通股。
13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14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15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公司收购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时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16第二十四条在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本章程的规定前提下,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 要约; (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 式购回; (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以协议方式 购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许 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7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但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股份 注销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但若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对股份注销另有规定,则 从其规定。
18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9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权的标的。
20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类别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1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22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种义务。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 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 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 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 构。
23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4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 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本条规定。
25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26 新增: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7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28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29 新增:第四章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
30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 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 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 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罢免。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 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 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 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 产。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31 新增: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32 新增: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33 新增: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34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 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35第四十一条(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第四十五条(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36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确 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原则上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确定 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37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38第四十九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 通知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证券交易 所。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 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9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提出临时 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 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 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案股东资格属 实、相关提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 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补充通知中应列明临 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 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 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 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大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 持股比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 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 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0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
41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股东对有关提案作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会议资料。 在股东大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 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 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 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5日前披露有 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 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进 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 前予以披露。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监 事会、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 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股东大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42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 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 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43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 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 凭证。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 持股凭证。
44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5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删除
46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47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48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49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50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51第七十二条……(二)会议主持人以及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五条……(二)会议主持人以及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52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有关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有关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53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 厦门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54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55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56第七十八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公司应当 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第八十一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57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 当由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
58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59第八十一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八十四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
60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61第八十七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62第八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63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 见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64第九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说明。第九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65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66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67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 公司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68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务:……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69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70 新增:第一百零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71第一百零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零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72第一百零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73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删除
74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人,副董事长一人。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职工董事一人。
75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6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77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 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78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 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79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 数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80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以专人送出、 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情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以专人送 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电话等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81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82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 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 决方式时,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用传真、视频、 电话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第一百一二十一条 董事会表决既可采 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 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 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用传真、视频、 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83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 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 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84 新增:第五章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85 新增:第五章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 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和运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86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研发设计中心总监、市场营 销中心总监、生产制造中心总监、桔家衣 柜中心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87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七条第(四)~(六)项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88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89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90第七章监事会删除
91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厦门 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
92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93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大会违反前款 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五十四条……股东会违反《公司 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94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95第一百五十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3、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3)……公司发 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4、公司 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 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 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 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 5、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 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 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 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照第一百五十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3、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3)……公司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4、公 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在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剩 余,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5、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 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单独或者合计持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关于 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提案。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照《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本章程 的相关规定,向股东会提出关于利润分 配方案的临时提案。
96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97 新增:第一百五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 员会直接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98 新增: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99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100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101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删除
102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103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5 日内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5日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104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删除
 件、电话或口头等方式进行。 
105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至少一家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106 新增: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可以采 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
107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至少一家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108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至少一家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109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至少一家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0 新增: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至少一家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111 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条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2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113 第一百八十六条……新增:公司出现前 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予以公示。
114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会决 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115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至少一家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
116第一百八十三条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117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 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8第一百九十一条……(二)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第一百九十九条……(二)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119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低于”、“多 于”“过”、“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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