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 中财网

金牌家居(603180):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47:36 中财网
原标题:金牌家居: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
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
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
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
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或泄漏。

第十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
露。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
与向上交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
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
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
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
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上交所认为涉
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职责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五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1、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4、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证券投资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
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交所登记或审核后公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交所登记或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要经过董
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公司证
券投资部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
2、公司证券投资部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交所登记或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九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
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知悉重
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组织、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办
理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
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投资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
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
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第五十五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支持配合,提
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五十七条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
的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
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
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
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
分、处罚情况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三条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如本制度与《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及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