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控股(600162):香江控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1029)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公司《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等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报纸;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和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三)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六)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在指定报纸披露定期报告摘要。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四)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五)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二)重大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九)回购股份;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无先例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三)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四)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既有事实以及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五)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主流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七)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提供与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 (一)董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经理层:(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4)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2)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中所述“第一时间”是指事件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六章 对外提供信息行为规定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为了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和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规定如下:(一)公司董事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公司应将提供的相关信息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属于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还应及时(两个工作日内,下同)予以披露。 (三)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四)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制度。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督部门(深圳证监局)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内容的编制、审议和审批权限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公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信息披露管理小组”,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财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组成,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稿的审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会同意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三)董事会办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定期报告需在董事会召开前2日,由信息披露管理小组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同时提交审计委员会(专指年报)审核;根据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报经董事长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七)按《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1、定期报告及有出席会议董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2、涉及1)收购、出售资产,2)关联交易,3)公司的合并、分立,4)其他重大事件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3、涉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签发予以披露。 4、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签发。 以上第3、4项内容,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授权董事会秘书签发后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如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要设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章 保密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在该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知晓人范围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规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修改本办法,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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