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空调(60020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规程(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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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1:03:0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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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空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规程(2025年10月修订)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规程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加强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审查、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副总会计师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各有关方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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