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华科技(688093):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8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 ................................................................................ 21 第五章 信息的披露 ................................................................................................ 23 第六章 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 23 第七章 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 27 第八章 附则 ............................................................................................................ 28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 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三节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要求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分子公司人员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四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八)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四条情形,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 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章节所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五十二条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五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本条第二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五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年的,应当每 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六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业绩出现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上述规定情形。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而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六十七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负责人。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的日常收集和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二条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上报重大事件相关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息的披露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以及公司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八十二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保存期为十年,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六章 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第一节 行业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公司根据行业分类归属,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十五条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及开展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三)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况、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五)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六)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业务风险等;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八十六条 公司采用具体指标披露行业信息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保证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予以说明。 引用相关数据、资料,应当保证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 第二节 经营风险 第八十七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 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下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三)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四)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其他重大风险。 第八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九十条 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九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章 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 (二)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一年对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公司资源; (五)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本制度第九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四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九十五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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