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资源(002021):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1:23:25 中财网
原标题:中捷资源: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离职的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的具体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

第五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七条 董事离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义务及责任
第十条 董事应于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移交在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及其载体)、或财产。

第十一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做出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12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董事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依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 董事应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签署必要的文件或资料。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董事任期届满离职的,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存在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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