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资源(002021):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1:27:23 中财网
原标题:中捷资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九)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部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按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规定执行,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或董事会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相关信息的,按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规定执行,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或董事会同意并严格控制报送内容,涉及到公司业绩的,报送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五章 备案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一),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以上。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在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发生的第一时间,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搜集整理本制度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信息,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保密义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在2日内发送公司证券部。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并不得进行内部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严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并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 号内幕信息 知情人姓名身份证 号码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内幕信 息内容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登记 时间登记人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重大事项: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策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策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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