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资源(00202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了解投资者向公司进行的投诉或提出的争议、纠纷的具体内容,积极推动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协商; (七)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证券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如有必要);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及其他方式的沟通。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投诉,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七条 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举办的专业培训,定期不定期开展公司内部学习、培训,提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制度》,相关人员应根据上述制度接待来访的投资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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