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资源(002021):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特定对象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七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八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九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中沟通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作为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有协助义务。 第十一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公司证券部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协调组织接待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待参加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特定对象。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应事先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我公司。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的组织安排 第十三条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特定对象来访创造良好条件,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附件2)。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接待活动的现场登记管理工作,明确提示责任义务。 (一)接待对象来访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提示对方出具相关证件,并仔细核实。 (二)董事会秘书应要求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的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2)。 (三)公司将合理、妥善地为特定对象安排实地参观考察,使其尽可能多的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四)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特定对象询问时,应注意回答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避免使用预测性的言语。 (五)公司应以文字记录或同步录音、录像等适当形式对调研、采访、会议过程进行记载,并在活动结束后,将调研或采访过程、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进行保管。 第十六条 接待对象来访时,公司证券部应主动提示对方填写《接待特定对象身份信息登记表》(附件3),并仔细核对原件。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审阅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将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联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证券部要将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及召开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的资料妥善归档,且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代表公司私自接待特定对象,也不得在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因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内幕信息提前泄露、乃至产生负面影响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内幕信息,公司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预约登记单
承诺书 致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通知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名称及签章):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接待特定对象身份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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