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德(00208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1:28:11 中财网
原标题:万邦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三)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或者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六条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二)半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三十一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二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五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用);(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重大事项进行披露时,公告文稿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则、指引等要求进行编制起草,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六)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还需披露相关会议的审议结果;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会议
(一)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二)股东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三)股东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四)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并披露。

(五)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六)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公司在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四节 应披露的重大交易
第四十六条本节所称“重大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八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节 应披露的日常交易
第五十一条本节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制度第三章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本制度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本制度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各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风险提示等。

第五十四条已按照本制度第五十二条披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公司应当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五十五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十六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属于本章第四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或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公司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第五十八条经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拟新增任何关联交易事项,均需报证券部,并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九条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节 应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
第六十条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已经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十一条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情况;(三)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八节 其他披露事项
第六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六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第六十七条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当时由信息报告责任人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指引等要求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六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二)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九条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报送证券部;
(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相关人员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六)未提交董事会审核事项的临时报告,报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签发临时公告文稿,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十条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获悉重大信息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五)董事会秘书将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一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报送流程: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汇总整理或者草拟相关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七十二条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三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七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七十五条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七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七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职责未尽事宜详见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规定。

第七十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八十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八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八十二条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八十六条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八十八条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九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九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十三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等。

第九十四条未尽事宜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十六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不相关的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新闻采访。

第九十七条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签署保密承诺文件,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九十八条公司内幕知情人相关规定详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九十九条公司应在内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一百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〇五条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一百〇六条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一百〇九条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及协助。

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尽事宜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由于公司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与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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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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