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德(00208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强化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因下列行为造成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第六条所述情形,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办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或者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违反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五)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六)其他未勤勉尽责行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职责及方式 第十一条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汇总部门要按时按规定收集年报信息资料,及时汇总,并有责任对其进行审核。 年报信息提供部门的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所报出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负责提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发现年报信息出现错误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各个流程,分析确定出现差错的原因。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而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其他定期公告中出现重大差错,需要追究责任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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