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华股份(002897):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1:32:52 中财网
原标题:意华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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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 “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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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公司董事会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2
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内审部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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