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股份(000887):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和全面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总经理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本条中有关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六条 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根据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职权与义务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副总经理就其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总经理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三)副总经理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四)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四章 总经理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三)董事提议时。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随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第五章总经理奖惩 第十六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给予总经理物质奖励,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现金奖励; (二)实物奖励; (三)红股奖励; (四)其他奖励。 第十七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内,由于工作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应根据合同追究其责任,必要时还可以对其实行经济处罚或提前终止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损害国家和公司利益的; (二)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当承担赔偿责任;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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