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股份(00088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 ” “ ”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第五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股份变动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八)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九)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十)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10 年 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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