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股份(000887):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范化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三条公司内控管理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控管理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控管理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内控管理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控管理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控管理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等应当配合内控管理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更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内控管理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内控管理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控管理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内控管理部审计范围包括:公司以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分公司的各种经营活动和控制系统,主要表现为反映经营活动的会计资料和各项控制制度。内控管理部对各部门和分公司的财务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内控管理部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工程(预)结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公司与下属子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各子公司及销售分公司(部门)主要领导人或重要经济岗位责任人离任的经济责任; (七)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部署和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年度计划,经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前的准备工作:按照经批准的审计年度计划安排,确定审计对象(或被审部门);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负责人和参加审计的人员名单;通知被审部门,被审部门按审计通知书准备相关资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 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审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有权向公司反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公司(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一)拒绝提供帐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七)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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