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恩股份(00201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1:37:00 中财网
原标题:凯恩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证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当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若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在买入本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不准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准买入;(五)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前款(一)-(三)项包含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股份:(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使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或更新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证券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股/份
  
拟交易日期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份敏感信息。

签名:
年月日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月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月日至 年月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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