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经审慎研究,公司拟优化治理结构:
拟取消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解除职位。此外,公司将同步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列示如下: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1.1为维护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1.1为维护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1.2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证委
[1997]156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913300007047850454。 | 1.2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证委
[1997]156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047850454。 | 
| 1.3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发行字(2004)89号文批准,首次向 | 1.3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发行字〔2004〕89号文批准,于2004 | 
| 中国境内投资人公开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
内资股普通股3,000万股,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 年6月25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并于2004年7
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 1.8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1.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公司董事会选
举产生。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1.9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1.9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1.10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 1.10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 1.11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 
|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 
| 1.11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 | 1.12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 
| 3.1.3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3.1.3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3.1.4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3.1.4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 3.1.8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3.1.8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3.2.1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 3.2.1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 
|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3.2.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3.2.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 3.2.5公司因本章程第3.2.3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3.2.3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通过。公司依照第3.2.3条规定收 | 3.2.5公司因本章程第3.2.3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3.2.3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通过。 | 
|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3.2.3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3.2.3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公司依照第3.2.3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3.2.3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3.2.3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 3.3.1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当外国投资者对本公司进行中长期战
略性并购投资时,其战略性并购投资行为
应符合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
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应按该管理办
法的规定事先取得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批准以及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
主管机构的批复或核准。 | 3.3.1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当外国投资者对本公司进行中长期
战略性并购投资时,其战略性并购投资行
为应符合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
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应按该管理
办法的规定事先取得本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的批准以及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等相
关主管机构的批复或核准。 | 
| 3.3.2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3.3.2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 3.3.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 3.3.3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 
|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
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要求。 |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减
持要求。 | 
| 3.3.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 3.3.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 
|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一节 股 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4.1.1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4.1.1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 4.1.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4.1.2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4.1.3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4.1.3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 
| (五)查询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4.1.4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4.1.4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 4.1.5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 4.1.5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 
|   |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4.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4.1.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 4.1.7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 
|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 
|   |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 4.1.8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4.1.9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4.1.9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
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
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 4.1.10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任何股
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的有
表决权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 | 
| 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
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
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
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百分之五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
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
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
做出报告、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与他人共同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
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
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
并予公告。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买入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
使表决权。
投资者购买、控制本公司股份,未按
上述规定履行披露、报告义务,或相关信
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以及其
他未与公司董事会沟通一致的收购行为,
为恶意收购。该等股东依法享有相关股东
权利,且应遵守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 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
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
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
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
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有公司已
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
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
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
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
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
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买入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
使表决权。
投资者购买、控制本公司股份,未按
上述规定履行披露、报告义务,或相关信
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以及其
他未与公司董事会沟通一致的收购行为,
为恶意收购。在改正前述行为前,相关股
东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 | 
|   | 使表决权。 | 
| 4.1.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 4.1.1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4.1.1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   |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4.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4.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4.2.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4.2.2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4.2.1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4.2.2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 
|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他事项。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
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
会召开日失效。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
再由股东会表决。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 4.2.2 公司对外担保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4.2.2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
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
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4.2.3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
月之内举行。 | 4.2.3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
举行。 | 
| 4.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4.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4.2.5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凯恩路
1008号,或者公司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确
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依法提供网
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4.2.5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凯恩路
1008号,或者公司股东会召开通知中确定
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依法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4.2.6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4.2.6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 
| 4.3.1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独立
董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应当及
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 4.3.1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 
|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说明理由并公告。 | 
| 4.3.2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
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案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如通知中对原提议进行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同时,董事会应当配合监事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 4.3.2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在收到审
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会
的提议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如通知中对原提议进行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4.3.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收
到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
请求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请求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 4.3.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 
|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如通知中对原请求进行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同时,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如通知中对原请求进行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4.3.4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 4.3.4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 
|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 
| 4.3.5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 4.3.5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 
| 4.3.6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4.3.6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4.4.1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 4.4.1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 4.4.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4.4.2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4.4.1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
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
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
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
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
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
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
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构成重
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 |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
方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
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
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
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
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
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
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 | 
| 4.4.3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 4.4.3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 
| 4.4.4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4.4.4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 4.4.5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 4.4.5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 
|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4.4.6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
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
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
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
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的规定。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
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召
集人为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董事会或监事
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大会事项。 | 4.4.6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
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
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
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
定。
股东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为董
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或审计委员
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会事项。 |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 
| 4.5.1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4.5.1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4.5.2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4.5.2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
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4.5.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4.5.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4.5.4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4.5.4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4.5.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4.5.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4.5.9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4.5.9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4.5.10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 4.5.10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 
|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过半数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 4.5.11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4.5.11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4.5.12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4.5.12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4.5.1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4.5.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4.5.15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4.5.15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 4.5.16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4.5.16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不
少于十年。 | 
| 4.5.17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4.5.17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4.6.1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 4.6.1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4.6.2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4.6.2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4.6.3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三)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
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4.6.3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分拆所属子公司上
市;
(三)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 
|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
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
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
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
议案;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份;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二)项的分拆所属子公司上
市、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
东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
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
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等议案;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份;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二)项的分拆所属子公司上
市、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4.6.4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
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
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 4.6.4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
置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 
| 权的股份总数。 |   | 
| 4.6.5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作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审议除关联事
项外的其他议案,但在对有关关联事项的
投票表决过程中应当回避,对有关关联事
项的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或其有表决权的代理人按程序表决。 | 4.6.5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作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审议除关联事项
外的其他议案,但在对有关关联事项的投
票表决过程中应当回避,对有关关联事项
的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或
其有表决权的代理人按程序表决。 | 
| 4.6.6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4.6.6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 4.6.7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者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可分别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此
外,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并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单独或合并 | 4.6.7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者股东会选举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可
以由上届董事会提名;此外,为保持公司
经营决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障公司
和股东的利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 
|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
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前述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
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并应一并提
交本章程第 4.4.5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每一前述股东提名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数量以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为限。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不得
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
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
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
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提名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前述股东提名
董事候选人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十日
以前、以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并应一并提交本章程第 4.4.5条规定的
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前述股东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数量以应选董事人数
为限。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
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
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
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
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
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
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
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
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
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
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
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
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
(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投出所拥
有的投票权数,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
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
本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
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
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大会的非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
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 | 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
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
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
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
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
次股东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数。
(二)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
(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投出所拥
有的投票权数,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
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
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
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
人数的乘积数,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
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
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
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
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
弃该项表决。
4、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 | 
| 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
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
放弃该项表决。
4、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
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
票也将视为弃权。
5、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
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
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
为放弃。 | 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
弃权。
5、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
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
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 | 
| 4.6.8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4.6.8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 4.6.9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 | 4.6.9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4.6.10同一表决权在一次股东大会
上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 4.6.10同一表决权在一次股东会上
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4.6.11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4.6.11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 4.6.12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4.6.12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4.6.13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4.6.13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4.6.14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4.6.14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 
|   | 权”。 | 
| 4.6.16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 4.6.16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 
| 4.6.17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4.6.17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4.6.18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
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 | 4.6.18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通过选
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 | 
| 4.6.19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4.6.19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会 | 
| 第一节 董 事 | 第一节 董事一般规定 | 
| 5.1.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 5.1.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 
|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 5.1.2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5.1.2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
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 
|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
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
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
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
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
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
能力和知识水平。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 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
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
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
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
司目前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
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
识水平。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 
| 5.1.3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 5.1.3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
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
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
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
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
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
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 5.1.4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5.1.4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5.1.5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 5.1.5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 
|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独立董
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
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就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职将导致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5.1.6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
生效后的一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并
不当然解除,在该一年期限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或
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 5.1.6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年内或
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在该
一年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 
| 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所负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5.1.7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5.1.8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5.1.9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5.2.1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5.2.1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 
| 5.2.2董事会由五至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董事会设
董事长一人。
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连续
性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在恶意
收购的情况下,新改组或换届的董事会成
员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董事会成员 | 5.2.2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
长一人。
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在恶
意收购的情况下,新改组或换届的董事会
成员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董事会 | 
| 继续留任。 | 成员继续留任。 | 
| 5.2.3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及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5.2.3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及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相应的
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
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十七)听取关于董事、经理人员履
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的报告;
(十八)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
况下,有权采取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未禁
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反收购措施;
(十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关于董事、经理人员履
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的报告;
(十六)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
况下,有权采取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未禁
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反收购措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上款第(十六)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向
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
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
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交
股东会审议确认;2.从公司长远利益考
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
止恶意收购者对公司的收购;3.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本
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以降低恶
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
行动;4.为阻止收购方的恶意收购安排,
在与相关债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且非
法定需要股东会审议的情形下,立即归还
所有公司所负未到期负债;5.为阻止收购 | 
| 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款第(十八)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向董
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
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
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确认;2.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
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
意收购者对公司的收购;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本公司
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
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4.
为阻止收购方的恶意收购安排,在与相关
债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且非法定需要
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下,立即归还所有公
司所负未到期负债;5.为阻止收购方的恶
意收购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可集体离职,并根据相关制度从公
司获得足额补偿;6.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
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
购、法律诉讼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措施。 | 方的恶意收购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可集体离职,并根据相关制
度从公司获得足额补偿;6.采取以阻止
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
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略等在内的其他
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措
施。 | 
| 5.2.4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
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 5.2.4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做出说明。 | 
| 5.2.5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 | 5.2.5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 | 
|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5.2.6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
授予董事会就前款所述等公司资金、资产
运用事项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会
计报表计算)净资产值百分之二十五以内
(含净资产值百分之二十五)的决策权限。
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特别规
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
定执行。 | 5.2.6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
予董事会就前款所述等公司资金、资产运
用事项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
报表计算)净资产值百分之二十五以内
(含净资产值百分之二十五)的决策权
限。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特
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
别规定执行。 | 
| 5.2.8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当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时)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当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 5.2.8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当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时)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当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 
|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
予董事长就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事项相当
于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
净资产值百分之五以内(含净资产值百分
之五)的决策权限(但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
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
予董事长就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事项相当
于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
净资产值百分之五以内(含净资产值百分
之五)的决策权限(但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
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5.2.1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5.2.1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 5.2.15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5.2.15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5.2.16董事会做出决议采取书面表决
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 5.2.16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
书面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 
|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邮件、电话、微信
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邮件、电话、微
信等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 
| 5.2.17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
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5.2.17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独立董
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一名
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者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
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
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
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
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5.3.1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5.3.2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 
|   |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   |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5.3.3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5.3.4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 
|   |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5.3.5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 
|   |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5.3.6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5.3.7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5.3.5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5.3.6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 
|   |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5.4.1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5.4.2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5.4.3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5.4.4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 
|   |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5.4.5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5.4.6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占过半数席位,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   |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5.4.7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过半数席位,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6.1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6.1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
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一至五名,财务负责 | 
|   | 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 
| 6.2本章程第5.1.1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5.1.3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5.1.4条(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6.2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6.5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当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时,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公司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6.5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 6.7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6.7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6.8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6.8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6.10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6.10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6.11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6.11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 
|   | 责任。 | 
| 6.1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6.1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本章节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8.1.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7.1.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 
| 8.1.3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 7.1.3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8.1.4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7.1.4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 8.1.5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7.1.5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8.1.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 7.1.6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 
|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为: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
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
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
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
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 |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为: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
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
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
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
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 | 
| 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拟定
和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
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
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或变更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
东大会在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 | 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
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或变更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
东会在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 
|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
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还应对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进行详细说明。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
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①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
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
原因的说明;
②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
计收益情况;
③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8、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届时有
效的利润分配政策,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
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分红回报规划应
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 |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
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还
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
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①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
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
低原因的说明;
②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
预计收益情况;
③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 
| 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机制。董事会制定或调整公司
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   | 
| 8.1.7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为: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
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
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
则。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公司最
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
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
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经营性现金
流量净额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
红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 | 7.1.7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
容为: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
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
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
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
原则。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公司最
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
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经营性
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
配。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
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 
|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
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状况、累
计可供分配利润及股本情况提议进行中期
分配。
4、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
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股东分
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
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用
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 |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
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状况、累
计可供分配利润及股本情况提议进行中
期分配。
4、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
股东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
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
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
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 | 
| 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
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
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
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
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
任一情形: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 | 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
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
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
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 
|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的投资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支
出;
②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
③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之和。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
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的投资资金或营运资金的
支出;
②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为负;
③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7.1.8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
届时有效的利润分配政策,每三年制定或
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分红回报
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
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董事会制定
或调整公司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
计划安排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 
| 8.2.1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7.2.1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 
|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7.2.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8.2.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7.2.3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7.2.4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7.2.5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7.2.6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 8.3.2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7.3.2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8.3.4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
东大会决定。 | 7.3.4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
东会决定。 | 
| 8.3.5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 7.3.5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 
| 事务所时,提前十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事务所时,提前十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 9.1.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 | 8.1.3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 | 
| 9.1.4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第9.1.1条规定的方式及电话、微信等
通讯方式进行。 | 8.1.4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第8.1.1条规定的方式及电话、微信等
通讯方式进行。 | 
| 9.1.5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第9.1.1条规定的方式及电话、微信等
通讯方式进行。 | 删除该条,顺延 | 
| 9.1.6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航空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8.1.5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9.1.7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 8.1.6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仅因此无效。 |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9.1.2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0.1.2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9.1.3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 10.1.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 9.1.4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 
| 10.1.4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 | 9.1.5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10.1.6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 | 9.1.7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 | 
| 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9.1.8公司依照本章程第7.1.5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
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9.1.7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三十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
配利润。 | 
| 新增加,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9.1.9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9.1.10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0.2.1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9.2.1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10.2.2公司有本章程第10.2.1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9.2.2公司有本章程第9.2.1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10.2.3公司因本章程第10.2.1条第
(一)、(二)、(四)、(五)项规定 | 9.2.3公司因本章程第9.2.1条第
(一)、(二)、(四)、(五)项规定 | 
|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10.2.4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9.2.4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10.2.5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 9.2.5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 
|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 10.2.6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9.2.6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 10.2.7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9.2.7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 10.2.8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9.2.8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 
| 10.2.9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 9.2.9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
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1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
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11.2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 10.2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 
| 11.3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 10.3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 
| 第十二章 附 则 | 第十一章 附 则 | 
| 12.1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 11.1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
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 
|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12.2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
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 11.2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 
| 12.3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11.3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12.4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不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11.4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
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 12.6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11.6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12.7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 11.7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