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恩股份(00201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除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和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九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本制度要求审议通过相关财务资助议案后,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公告。 第十四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罚责 第十五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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