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立方(300344):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负责内审的内部审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采取合适措施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审查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确保外部审计机构对于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最终责任;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将会议资料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但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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