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阳股份(600348):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室、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它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或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因未勤勉尽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它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披露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第五条 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要求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八条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轻重或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第八条所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并存档,同时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理方案报公司批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确系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公司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第十四条公司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