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600726):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 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计划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为两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 档案管理等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 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 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 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 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 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 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计划或方案的测算 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除紧急事项外,会议召开前3日须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 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薪酬与考核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议事 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2024年12月下发的《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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