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025年10月28日,维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维维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维维食品饮料
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
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维维食品
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
“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 |
| 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1999]外经贸资二函字第
409号……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码为:企股苏总副字第000226号。 | 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1999]外经贸资二函字第
409号……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320000608077903T。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 |
| 新增条款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二十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收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
|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遵守公司董事会不
时制定的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则。 |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
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遵守
公司董事会不时制定的有关股份转让
的规则。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
| 连带责任。 |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期限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
|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1%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30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
| |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
|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
| |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
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条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 删除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
|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代为行使。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如违反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程序及
审批权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则本公
司有权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
追责。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少于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即少于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办公所在地,即江苏省徐
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办公所在地,或股东会通知中
所列明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除设置
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
|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
|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前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前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
|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
|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 |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条款 |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与变更;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
|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 |
|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 |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董事会换届或
董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
1/2多数通过提名候选董事,并将候选
董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在公司董事会换
届或董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
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推荐候
选董事,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凡符合法
律及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将候
选董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
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公司监事会在公司监事会换届或
监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
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董事会换届或
董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
1/2多数通过提名候选董事,并将候选
董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选举。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在公司董事会换
届或董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
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推荐候
选董事,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凡符合法
律及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将候
选董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
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选举。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
| | |
| 1/2多数通过提名候选监事,并将候选
监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监
事会换届或监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
补选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
推荐候选监事,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凡
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公司监事会
应将候选监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
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监事会换届或出现缺额需要补选
时,原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名额
仍应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进行更
换或补选。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
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 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
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
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的职责。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
接进入董事会。 |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本公司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董事、监事在
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
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算。 |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
|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置一名职工
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以下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储存;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
的佣金或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勤勉义务。 |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
|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不少
于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12个月。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但不少于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12
个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9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
人。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独立董事3人,职工董事1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
| 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原因
收购公司股份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原因收购公司股份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二)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
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
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投资:
(一)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总额20%以下比例的对外投资;
(二)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
同经营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
额20%以下比例的财产;
(三)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
准之一的:
1、被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
(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
下;
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
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
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须报股
东会审议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交
易事项: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至30%(含本数)的对外投资、
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
目等交易;
(二)租入(租出)、委托(受托)
经营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至30%(含本数)的财产;
(三)10万元至1000万元(含本
数)的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四)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
准之一的: |
| 若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
润,则本项不适用;若被收购、出售资
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则被
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以与这部分产权
相关净利润计算。
重大投资项目是指:超出本条上述
第(一)、(二)和(三)项规定的比
例的投资项目以及收购、出售资产导致
公司主营业务变更的投资项目。 | 1、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至30%(含本数);
2、收购、出售资产的成交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至30%(含本数);
3、与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
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
估报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的10%至30%(含本数)且金额超过
100万元。若无法计算收购、出售资产
的利润,则本项不适用;若收购、出售
资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则
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以与这部分产权
相关净利润计算。
公司进行上述交易时,应当对相同
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
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计算。经
累计计算的金额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
前述标准。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
|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
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
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之前
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之前以
直接送达、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
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
|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
决方式为: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董
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
决方式为: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董
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或传
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
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
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
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
| |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
| |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
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
| |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
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
| |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
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
| | 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
| |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
置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
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
五名,其中独立董事三名。提名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
| |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成员为五名,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
会成员为五名,其中独立董事两名。战
略发展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
| | 议。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列席董
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
有表决权。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 | 删除条款 |
| 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
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 删除条款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副总经理由
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副总经
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 |
| 税后利润时,……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 税后利润时,……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
|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
就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口头(含电话)或书
面方式(含传真或电子邮件)进行。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含传真)
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含直接送达、
邮件、传真及电子邮件等)进行。情况
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
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
|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当日为送达日
期,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
为准;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披露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互联网网
站。
如果上述报刊或网站不能及时披
露公司信息,公司将选择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其他报刊或互联网网站披露信
息。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 //www.sse.com.cn
( : )为披露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互联网网
站。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支付
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
| 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
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为增加注
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 |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章程前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在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前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
| 算组进行清算。 |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
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
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活动。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
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 第二百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
|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
余”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
余”不含本数。 |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原《公司章程》中部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删除关于“监事”“监事会”的表述,将“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以及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不再逐一列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