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600726):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2:02:48 中财网
原标题:华电能源: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
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
法规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履行内
部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
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
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
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
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
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
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
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应将项目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证券法务部,董事会秘书
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将相关文件
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
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
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
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不符合上述条
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
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
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参照《上
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