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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集团(600778):友好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2:03:25 中财网
原标题:友好集团:友好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并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字,涉及财务类相关信息的需同时经总会计师签字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证券投资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归档和报备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信息。如涉及难以把握判断是否适合公布信息时,上述单位应及时与证券投资部联系,由证券投资部会同相关部门研判是否进行公开。

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同时,信息提供单位须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报送公司证券投资部。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证券投资部登记备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正在策划并按规定或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项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保密协议交公司证券投资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与所处阶段、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新疆监管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信息,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登记备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上述相关信息的,按本制度内容要求及责任追究执行,并须经公司董事长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情况等进行报备。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新疆证监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的报备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记过、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应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违规收益追缴情况、董事会秘书督导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采取的防范措施等进行报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相关冲突事项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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