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激光(688170):德龙激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八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来访人员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在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3),相关参与人员应当签字并确认。 第十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披露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组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可以采取现场召开、网络直播、电话会议等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之前以及召开期间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1: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您可通过拨打电话:0512-65079108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ir@delphilaser.com与公司证券部联系进行预约; 2、预约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5:00);3、预约时请提供名片等身份证明材料,或通过公司邮箱发送预约邮件。 二、预约登记程序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将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身份资料。同时请您在采访或调研开始前签署附件2:《承诺书》。 三、接待时间安排 公司工作日: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5:00)。 四、其他 如您需要其他采访或调研相关协助,可与公司证券部联系。 附件2: 承诺书 致: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现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若本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知非属公司主动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本人承诺:绝不泄露且不利用该等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且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本人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该等重大信息; (三)本人承诺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股价预测的,应基于本人实际获知的资料而自行做出的谨慎判断,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四)本人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后两个工作日内告知贵公司,贵公司无需对相关内容真实性、准确性或专业性负责;(五)本人承诺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未经贵公司的事先许可,不随意录音、录像或拍照; (六)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于签署日当日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承诺人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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