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002178):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2:17:18 中财网
原标题:延华智能: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促进公司安全稳健运营,维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订情
况如下:

序 号修订前修订后
标 题《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
1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延华智能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 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 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 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3第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4第六条、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与《公司章程》内容重复,为精简《股东会议事规则》内容,予以删除
   
5第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公告。
   
   
   
   
   
   
6第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第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第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9第二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10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11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2第二十四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13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
   
   
   
14第二十六条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股东提出有关选举董事或监 事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 向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提出并应一并提交本条所规定的有关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 以及本条第二款所述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充分披露的详细资料等。每 一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数量以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为限。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同时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之间、以及上述人员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 近5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15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 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 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16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 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 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 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3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17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 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 经劝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 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 劝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 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18第三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 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 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 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 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19第三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 证件。
   
   
   
   
   
   
   
   
   
   
   
   
20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删除
21第三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 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 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 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 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22第三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3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24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八条删除
25第四十九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提醒关联股东不得 就该关联交易事项投票。大会主持人未予提醒,但确属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应在表决前主动向大会主持人申请回避,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 关于该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要求,并由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对自己是 否属于关联股东有疑问的,应在表决前提请大会主持人审查,经出席第三十二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会议的公司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判断为关联股东的,主持人应当众宣布 该股东应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 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相关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 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 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计票人若在清点过程中发现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投票表决的,不应 将其投票计入有效表决,并应在宣读表决结果时作出特别说明;股东 大会决议形成后,若发现有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董事会应在征得 上海证监局或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后更改股东大会决议,并作更正公 告。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6新增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27新增第三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28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29第五十五条删除
30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第四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31新增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32新增第四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33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删除
34新增第四十六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
  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 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 次日公告该决议。
35第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 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 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6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九条删除
37新增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38第七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除上述条款外,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如有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章节和条款编号变化、相关援引条款序号
的相应调整、标点的调整、个别笔误、表述的更改、股东会名称、监事、监事会的取消和删除等,未逐一进行对比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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