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00217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 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熟悉,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不涉及经 营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实现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可依法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查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 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收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 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 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 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 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需)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 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 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 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六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 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 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 关活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经董事长授权, 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 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六)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根据公司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路演等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以不同形式来访的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新闻媒体,做好登记工作,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 制和邮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 会议材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 会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 宣传报道,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经营亏损、重大重组、关 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 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 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修订权和解释权均属 董事会。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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