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运营需要,公司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 序号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19年8月)修订前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后 |
| 1 | 第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和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 第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和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
| |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 2 | 第七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
法权益。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
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要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依法提起诉讼;如系公司监事会有本
款规定情形的,则股东有权书面要求公
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公
司监事会、董事会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七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
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
益。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公司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3 | 第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
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决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 第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
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
| |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本《议事规则》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本《议事规则》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 4 |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
名,要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
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
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
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
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
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
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续,不得越
过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 5 |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第二十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
|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
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对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决定公司变更募股资金投
向议案;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对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作
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决定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
0%的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 6 |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7 | 第二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 第二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
| |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8 |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
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
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9 | 第二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 第二十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
| |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10 |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
| 11 |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
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
选人数。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董
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 |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
数。董事会在股东会上必须将董事候选人
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
| 12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
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
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 13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14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内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内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说明原因并公告 |
| 15 |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
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
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
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
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
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
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 16 |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 17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
| |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18 |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 19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
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
即就任。
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超过30%的股
份,则公司应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其操作细则为: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
时,公司每一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
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
每一股东享有的表决票数为该股东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
事人数。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将其
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
散选举数人,但每一股东累计投出的票
数不得超过其享有的总票数。表决完毕
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
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所得票
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当选董事所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的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及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应予以披露,以确保股东在
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
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
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提
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
立即就任。
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超过30%的股份,
则公司应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其操
作细则为: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公司每
一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每一股东享有的
表决票数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
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股东在选举董事
时,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
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每一股东累计投
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享有的总票数。表决
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
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所得票数
较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当选董事所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
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应予以披露,以确保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
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 20 | 第八十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
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
表决方式。 | 第八十七条
年度股东会和应股东或审计委员会的要
求提议召开的股东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
式。 |
| 21 |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之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之外的其他事项。 |
| 22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采用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方式
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
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
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
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
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
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
总数和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
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
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
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
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
果前,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负责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采用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方式的,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
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
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权总数。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
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
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
结果。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投票
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
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
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 |
| |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23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在股东大会所议事项涉及应由社会公
众股股东另行投票表决的事项时,会议
记录还应载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
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份的比例、表决结果及参加表决
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
情况等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在股东会所议事项涉及应由社会公众股股
东另行投票表决的事项时,会议记录还应
载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
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
例、表决结果及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等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 24 | 第一百零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
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 | 第一百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
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
| | 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
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
先向董事会通报。 | |
| 25 |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 26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
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
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
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长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
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
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
报。 |
| 27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
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本《议事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出具的的法律意见书,
应按《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及
时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按本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由董事长负责审
查与签署,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由公
司聘请的律师依据本《议事规则》第一百
一十一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按《公司
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信
息披露的内容按本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由董事长负责审查与签署,由董事会秘
书依法具体实施。 |
除上述内容外,《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实质内容不变,其中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标点调整、语句调整等非实质性条款不再逐条列示。《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动的,依次顺延。本次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