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青(000789):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2:17:31 中财网
原标题:万年青: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89 证券简称:万年青 公告编号:2025-75
债券代码:127017 债券简称:万青转债
债券代码:524330 债券简称:25江泥01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运营需要,公司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调整股东会职权,删除审议批准财务预决算方案;
2.删除监事会有关条款,原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3.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4.股东诉权行使对象由“监事会”改为“审计委员会”;
5.明确审计委员会在表决程序中的角色。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会议事规则(2019年8月)修订前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后
1第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和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第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和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第七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 法权益。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 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要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依法提起诉讼;如系公司监事会有本 款规定情形的,则股东有权书面要求公 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公 司监事会、董事会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 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 益。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公司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第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 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决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第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 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本《议事规则》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本《议事规则》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4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 名,要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 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 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 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 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 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 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续,不得越 过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5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第二十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 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对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决定公司变更募股资金投 向议案;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对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作 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决定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 0%的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6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7第二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第二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8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 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 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9第二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第二十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10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11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 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 选人数。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董 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 数。董事会在股东会上必须将董事候选人 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12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 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 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13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14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内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内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说明原因并公告
15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 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 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 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 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 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 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16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17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18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19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 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 即就任。 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超过30%的股 份,则公司应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其操作细则为: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 时,公司每一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 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 每一股东享有的表决票数为该股东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 事人数。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将其 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 散选举数人,但每一股东累计投出的票 数不得超过其享有的总票数。表决完毕 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 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所得票 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当选董事所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的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及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应予以披露,以确保股东在 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 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 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提 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 立即就任。 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超过30%的股份, 则公司应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其操 作细则为: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公司每 一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每一股东享有的 表决票数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 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股东在选举董事 时,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 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每一股东累计投 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享有的总票数。表决 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 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所得票数 较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当选董事所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 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应予以披露,以确保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 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20第八十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 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 表决方式。第八十七条 年度股东会和应股东或审计委员会的要 求提议召开的股东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 式。
21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之外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之外的其他事项。
22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采用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方式 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 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 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 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 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 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 总数和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 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 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 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 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 果前,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负责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采用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方式的,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 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 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权总数。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 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 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 结果。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投票 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 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 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23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在股东大会所议事项涉及应由社会公 众股股东另行投票表决的事项时,会议 记录还应载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 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份的比例、表决结果及参加表决 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 情况等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在股东会所议事项涉及应由社会公众股股 东另行投票表决的事项时,会议记录还应 载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 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 例、表决结果及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等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24第一百零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 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第一百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 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 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 先向董事会通报。 
25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26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 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 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 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长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 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 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 报。
27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 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本《议事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出具的的法律意见书, 应按《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及 时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按本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由董事长负责审 查与签署,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由公 司聘请的律师依据本《议事规则》第一百 一十一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按《公司 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信 息披露的内容按本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由董事长负责审查与签署,由董事会秘 书依法具体实施。
二、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内容外,《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实质内容不变,其中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标点调整、语句调整等非实质性条款不再逐条列示。《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动的,依次顺延。本次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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