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上好(001298):社会责任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2:17:43 中财网
原标题:好上好:社会责任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制度
(2025年 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倡导上市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公共关系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并披露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六条公司可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本制度存在的差距及其原因;(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二章社会责任管理职责分工
第七条董事会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议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第八条证券部是公司社会责任归口的管理部门,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编制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九条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司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尽可能采取网络投票方式,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应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二条公司应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四章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应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保障职工职业健康,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公司应制定合理的薪酬管理办法,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尊重员工人格,维护员工尊严,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保障员工身心健康。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员工培训开发与素质提升制度,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组织建设,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的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五章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维护供应商、客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者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拒绝销售其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切实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安全经营与产品(商品)质量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体系、操作规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严禁以控制成本费用等各种理由放弃或降低对安全生产的必要保障标准。

第三十条公司如果发生突发事件(火灾、安全事故等)应当妥善处理,排除故障,减轻损失,追究责任。重大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严禁迟报、谎报和瞒报。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增强员工安全意识,重视岗位培训,对于特殊岗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本着对社会负责的原则,结合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严格规范采购、销售流程,落实精细化管理制度,确保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第七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确保经营战略、政策和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政策的有关要求,并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积极使用节能产品,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支持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指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主动接受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严格履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

第八章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妥善处理企业与社区的公共关系。

第四十条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文化、卫生、绿化建设、扶贫济困和灾难性捐款捐物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大力支持社会有关方面培养、锻炼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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