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上好(00129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股东会、电话咨询、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深交所互动易”)、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网站、电子邮箱、媒体采访和报道等。 第八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组织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为证券部提供资料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不得向任何机构与个人提供公司信息。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或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将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八条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深交所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公司认为必要时,可由董事会秘书协调安排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充分重视与投资者的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做出答复。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章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做好投资者投诉台账登记,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并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诉者合理诉求。如果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三十二条对于能够当场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部门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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