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上好(00129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 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分支机构、公司下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本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下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下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下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中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具体承办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该信息的时间。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规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交易类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经营和股票、债券、基金以及分红型保险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1、本条第(二)款所述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以上关联交易重大事项是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项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将与信息有关文件送至证券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机制,并指定专人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保密及追责 第十七条 所有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人员,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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