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家汇(002561):《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2:28:29 中财网
原标题:徐家汇:《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的评价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
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
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
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询私舞弊、泄露秘
密、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
制度;
(二)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
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三)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
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
文字表达及微机操作能力;
(六)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
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审部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
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报告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
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部署和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年度计划时,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并经审计
委员会审阅后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
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
统管理等。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
控制政策及程序。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
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
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条 内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
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四章 审计工作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
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
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
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
措施。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
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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