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神科技(00079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huasun technology group Inc., LTD.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行沟通交流。 第八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收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 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第十六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 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 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 复投资者。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 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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