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神科技(000790):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huasun technology group Inc., LTD.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成都华 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 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 ”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 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标准及内部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 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 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 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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