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神科技(00079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2:33:31 中财网
原标题:华神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huasuntechnologygroupInc.,LTD.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 和各分、子(含控股)公司的信息收集、报告和管理事宜,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华 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职能部第二章 信息报告管理部门及职责划分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信息报告负责,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具体履行。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报告所涉及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报告汇总、整理、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上报的报告人,负责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同时履行相关信息未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各分、子(含控股)公司总经理为本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统称为“报告人”),对本单位信息报告工作负责。

第七条分、子(含控股)公司总经理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其他部门负责人履行本单位信息报告职责,但须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负责该公司信息上报的具体工作,履行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及相关信息未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负责,确保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集团董事长、总裁、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一条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 事会予以报告。 (一)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二)召开审计委员会并作出决议;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等交易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六)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七)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报告。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基于案件特殊性,报告人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按照该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6、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未对相应债权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等资料。

(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6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本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本单位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0、聘任、解聘为本单位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本单位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本单位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 发生较大变化,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持续 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 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第十二条出现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报告人向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相关制度未做具体要求的,可向董事会咨询。

第十三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自意向书或协议签订之日起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自收到相关部门批准通知或否决通知之日起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自交付或过户期限届满之 日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 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报告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所在主体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经其 第一责任人审阅签字后,由报告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 前述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 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报告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员,并由该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六条 报告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制度及管理办法的学习,及时了解和掌握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及管理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对报告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甚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 ” 24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 时)。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规定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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