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神科技(00079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制度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 管理制度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huasuntechnologygroupInc.,LTD.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 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2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之后未满三个月;(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委托公司申报离任信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离任人员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 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 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 遵守本制度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 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如果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可在公司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 ” 6 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 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 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 规定的说明;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 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 公司股份。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将依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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