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神科技(000790):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2:33:33 中财网
原标题:华神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huasuntechnologygroupInc.,LTD.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 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 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 会通过,并遵照实施。(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运作需要及其职责权限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在确保全体委员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会议通知发出时间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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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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