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华神科技(00079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huasuntechnologygroupInc.,LTD.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 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维护资产安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8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成 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主要指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 证、抵押或质押,也包括公司为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具体担保种类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专项贷款担保、银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章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六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单位进行必要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审查,被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最近一次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系等相关资料; 2、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事项、金额、期限、方式等; 3、最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等文件资料; 5、其他相关重要资料。 第七条 被担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 、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4、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的,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 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十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的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的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7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三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 (包括代理人)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 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第三章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务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审计监察中心、董事会办公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办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职责 1、审核并按工作流程报批担保事项,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担保申请报告;2、及时掌握被担保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被担保单位进行信息跟踪,确保担保合同有效履行; 3、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4、在担保合同到期后,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解除担保责任; 5 、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审计监察中心职责 1、负责组织审核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职责 1、审核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根据担保申请报告,拟定担保议案,提请董事会,需经股东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3、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担保事项予以及时、准确、完整地信息披露。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以公司或控 股子公司名义签署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 第十八条 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情况。 第五章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应严格遵循《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担保事项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担保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并及时归档存查。 担保合同到期后,应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会计系统的控制,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方式、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当债权单位对公司主张担保责任,公司为被担保单位履行担保义务后,公司 审计监察中心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向被担保单位进行追偿。 第二十七条 遇被担保单位破产,无论债权单位是否申报债权,公司均应提前介入和预先 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担保事项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其 他不良后果的相关人员,按照公司有关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人员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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