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神科技(000790):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huasuntechnologygroupInc.,LTD.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 ” 范性文件及《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有关资金占用的规定应当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一般原则 第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公司不得(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以下列方式将资 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 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 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 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第九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审计监察中心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责任与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 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 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 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二)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且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三)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七条因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占用及关联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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