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000503):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5-65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已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共1,271.69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8月23日出具了《关于同意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9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80,413,268股,发行价格为9.88元/股。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23-00006号),截至2023年11月17日止,公司向特定对象实际发行A股股票80,413,26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 794,483,087.84元,扣除发行费用(含税金额)人民币11,990,814.48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2,492,273.36元。该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3年12月15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暂无安排的募集资金18,466.35万元,将根据未来市场情况以及公司规划进行投入。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原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基于实际情况,公司存在需要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费用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指定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社保费用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操作上存在不便。 为提高支付和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根据实际需要,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费用,再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款项至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的情况为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公司决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共计1,271.69万元,具体项目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是基于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的操作处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该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六、相关审批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审批 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0 对、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已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共1,271.69万元。 (二)监事会审批 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0 对、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已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共1,271.69万元。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保证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情形。因此,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