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道麦A(000553):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比表(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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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道麦A: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比表(2025年10月)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比表
(2025年10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安道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安道麦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第一款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第一条第一款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 章程”)。
第二条第二款经湖北省体改委“鄂改[1992]02号”文批准, 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湖北省工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第二条第二款经湖北省体改委“鄂改[1992]02号”文批准, 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照。公司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000706962287Q。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000706962287Q。
第八条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为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 聘任的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和董事会秘书。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聘任 的公司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329,811,766股,其中人民币普 通股2,177,071,961股,境内上市外资股152,739,805股。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2,329,811,766股,其中人 民币普通股2,177,071,961股,境内上市外资股152,739,805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依法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所述相关材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的目的、 具体内容及时间,并向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股东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在查阅、 复制有关材料当日向公司出示原件);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的, 还应提供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和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三)关于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与股东合法权益的直接关 联性,且不存在任何商业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不正当目的的 书面说明。 公司自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及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 出答复。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且审核其申请目的无误后,同意股东
 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的,应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签订保密协议 后现场进行查阅,如股东需要复制有关材料,应取得公司的事先同 意后在公司现场进行。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与股东合法权益无关联性的,或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股东查阅请求并向股东说明理由。 股东提出申请至正式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当日,应当持续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股东有权查阅、复 制相关材料的持股比例、持股时间要求。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 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 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 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 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删除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三条 ……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首席财务官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应于发现当 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首席财务官应 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的同时报告 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首席财务官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应于发现当 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首席财务官应 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的同时报告 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 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30%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章程第105条 规定人数的2/3时; (二)独立董事人数不足全体董事人数的1/3时; (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条所定人数的2/3时; (二)独立董事人数不足全体董事人数的1/3时; (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 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的规定;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删除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兼 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 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 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股东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 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 总股份的比例;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第七十八条第五款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第八十三条第五款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的提名和选举 (一)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按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和监事的候选人名单: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2.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3.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上述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第八十六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和选举 (一)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现任董事会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的候选人名单: 1.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上述提名人不 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二)董事、监事的选举方式和程序 …… 2、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监事适用累积投票制按照本条关于普 通董事选举办法执行。(二)选举方式和程序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等 内容。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 监事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为职工代表大 会通过决议之日。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 三年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董事可以兼任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如有),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第一百条第二款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 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六个月内,以及任期结束 后的六个月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提出辞 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或者生效后的六个月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5至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董事会设1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 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战略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对重大决策 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八)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投资。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 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 批准: (八)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投资。公司发生购买资产或者出 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 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的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的规 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具有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者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 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 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件或者书面传签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制定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独立董 事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 职提供必要保障。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应制定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独立董 事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 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 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 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4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章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前两款 公司设总裁兼首席执行官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首席财务官,由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第一百四十六条前两款 公司设总裁兼首席执行官1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首席财务官,由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提名,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第(四) 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 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条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裁兼首席执行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兼首 席执行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裁兼首席执行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兼首 席执行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监事会删除本章全部内容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五款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五款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 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 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提交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 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因此无效。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 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相关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于30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告。日内在相关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相关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 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相关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 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 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据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据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第二百零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 议事规则。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