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港(001287):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机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相关交易应为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公司原则上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公司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六条境内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须具有与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12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衍生品交易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财务中心是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执行部门,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 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公司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中心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对标的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进行研究与判断,通过对拟进行衍生工具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进行分析,提出开展或中止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建议,并形成交易方案。 (二)财务中心根据经审议通过的衍生品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三)财务中心负责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财务中心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五)财务中心应当及时跟踪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六)在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参与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遵循岗位不相容原则,进行交叉监督符合,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所有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七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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