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港(001287):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2:42:32 中财网
原标题:中电港: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港”)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电港及各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定等,通过采取系统、规范和科学的审计方法,对中电港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中电港内部审计工作以风险为导向,以增加价值为目标,以资金流向和业务流程为主线,以监督和评价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重点,推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的完善,促进公司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按计划或委托要求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工作,不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工作以外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不对经营管理活动行使决策和管理权。

(二)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以第三方的身份去检查、监督、分析、评价各项经济业务,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审慎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并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四)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原则。内部审计要发挥事前咨询评估、事中跟踪纠偏、事后监督评价功能,实施全程监控和评价。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中电港按照上市监管规定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公司党委报告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部门可安排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实际审计项目需要,可以从各部门临时抽调人员联合开展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选聘外部专业审计机构,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法律、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管理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九条 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经费应纳入中电港预算管理。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推动内部审计监督无死角、全覆盖,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对所属企业确保每五年至少轮审一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中电港内部审计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批复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各项审计工作;
(二)制定中电港内部审计和审计整改工作制度等,对所有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中电港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相关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合同审计、经济效益审计、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等内部审计工作,对经营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五)负责中电港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六)审计部门应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内外部监管要求,建立并加强审计工作质量复核机制,以确保审计质量;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选聘的中介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九)负责组织公司内部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监督和评价;负责建立健全本公司审计业务外包的工作规范;
(十)对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加强内部监督贯通,发挥监督合力;
(十一)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内部审计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董事会审批的年度审计计划要求,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各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有效落实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意见;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时,若审计人员存在影响审计工作独立性、客观性的情况,该审计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章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审计对象包含中电港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第十四条 中电港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类型和范围包括:
(一)财务审计:对财务报告预决算、成本费用支出、资金(含募集资金)管理、融资担保、工程项目支出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内控审计:对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及其他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价;
(三)合同审计:对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等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合同签订和执行的合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经济效益审计:对各项对外投资、重大项目投入产出效益、业绩考核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经济责任审计:对独立运营的所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符合审计条件的,应对其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开展审计;
(六)其他调查:与公司经济管理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的其他专项调查;
(七)董事会、公司党委或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四章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五条 在审计工作开展中,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行使如下权限:
(一)根据中电港各阶段工作重点和董事会、公司党委、总经理办公会等的要求,组织安排审计工作;
(二)在批准的范围内,实施审计工作程序,接触必要的记录、人员和有关的部门;
(三)查阅各部门所有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对象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篡改;
(四)参加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会议;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对有关文件、内部审计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六)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向管理层反映。对无法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应当根据受影响程度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
(七)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有权就审计事项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和建议,不受外部因素干扰和制约;
(八)对审计出现的问题事项,提出相关改进或纠正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部门经履行中电港内部审批程序后,有权从公司内部或外部获取所需人员的协助和配合。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制订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门应于每年初依据工作职责和管理需要,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前准备:审计部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进行初步了解后制订项目审计工作方案,成立审计工作组,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网上即时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分析性复核、重新执行等方法,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并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结论。

在审计过程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谈话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审计组应当就审计有关情况和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特殊情况除外)。

(四)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审计概况、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及建议等。

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应出具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结束后准备审计报告草稿。在发出审计报告草稿之前要确保所做出的审计发现、建议和结论已与被审计对象管理层或相关负责人进行过商讨。被审计对象管理层和/或相关负责人应收到审计报告草稿后及时提供他们对审计发现和整改措施的意见,并设定执行整改的最后期限及负责实施的人员。

(五)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审计部应当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包括不限于: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意见及附件;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同意书和被审计人员述职报告;主管领导对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审计整改报告等。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最终形成的审计报告中,对审计发现按照对公司影响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类,总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重大审计发现:
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 造成公司重大财产损失;
3.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4.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监管机构的处罚;
5. 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或与他人串通谋取公司利益;
6. 可能会影响到公司未来经营,或损害公司利益和资本状况的情形。

(二)重要审计发现:
1. 决策程序出现一般失误的,造成公司财产轻微损失;
2. 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造成公司财产轻微损失;
3.
重要管理制度或系统存在重要设计或执行缺陷。

(三)除重大、重要审计发现以外的情况,认定为一般审计发现。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将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成果、专项报告等,依据管理权限及监管规定,定期向管理层、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

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意见采取一事一报原则,经主管领导审定后,须报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审计部门根据会议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专项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按照审计类别并视重要性水平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或董事会审议,公司审计部门依据最终审批结论下达审计意见。

对于重大审计发现,应及时按规定进行专项报告;对于重要审计发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汇报或汇总汇报;对于一般审计发现,进行汇总汇报或在工作总结中做情况统计。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并按规定移交纪检、人力、违规追责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部门应及时向管理层及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反馈。公司依据情节轻重,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被审计单位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可建议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停职、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或者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资料、证明材料的;
(三)阻挠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抗拒或妨碍审计监督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反馈执行情况的;(七)其他应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七章审计整改
第二十一条 整改工作相关部门及责任
(一)中电港管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审计监督,落实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执行审计决定、推进整改落实、巩固整改成效等。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门。

(二)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对相关业务领域审计查出问题进行整改,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提交整改证明材料、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同时作为业务督导部门对相关单位的整改负有督导责任。

(三)中电港审计部门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相关工作标准,明确整改内容和要求,掌握整改工作进展,汇总审计问题整改台账,跟踪整改过程并确认整改结果,报告整改整体情况。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和意见及审计发现问题情况表建立审计整改问题台账,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实施清单式、动态化管理,根据实际整改情况对照整改要求与措施进行逐一对账销号,对暂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事项持续开展跟踪直至完成整改。

(四)财务、纪检、人力资源等职能部门应在整改结果检查、督查督办及约谈通报等工作中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协同合力。

(五)对于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整改事项,应明确整改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和责任单位,由牵头部门负责推动整改进度,按时办结销号。

第二十二条 划分整改类型。根据原因分析的结果,将审计发现问题分为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三种类型进行整改。

立行立改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整改;
分阶段整改是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持续整改已取得初步成效,需要长期持续动态整改。

第二十三条 明确整改方式。针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和类型明确审计整改的主要方式,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
(一)复原式整改。即通过追回造成损失的资金、调整错误凭证、补充缺失的流程或程序等方式,使问题达到合规合法状态。

(二)堵漏式整改。即问题已成为既定事实,具有不可追溯或不可逆性,无法通过复原使其恢复到合规状态,或是纠错成本过高,机械性纠正容易造成较大损失或不利影响等,应着力于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改进内部管理,注重吸取教训,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追责式整改。即指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其他整改方式。即对审计发现的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应按照程序及时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四条 确定整改措施。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应改尽改、标本兼治的原则,制定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具体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完善体制机制建设、调整账务、清退款项、止损挽损、建章立制、完善流程、教育宣贯、追责问责处理、移送纪检或司法机关等。

第二十五条 制定整改方案。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审计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列示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间节点、整改的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其他有关说明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组织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方案明确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组织推进落实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在收到审计结论意见至整改完成的期间,保持与审计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反馈工作推进情况,沟通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审计整改工作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 报告整改结果。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整改情况形成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送中电港审计部门,由审计部门对整改结果审核确认。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整改组织情况、已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成效、正在整改或尚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等,同时应当提交审计整改结果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推进持续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当不断完善尚未完成整改事项的整改措施,持续加大对剩余事项的整改力度。后续整改情况按照审计部门明确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报告,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九条 强化责任追究。审计整改过程中,对因整改不彻底、拒绝或拖延整改、虚假整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重大风险隐患、重大内控缺陷等后果的单位和人员,审计部门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八章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和内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所谈论涉密信息;不在审计过程中随意承诺、答复不应该作出承诺、答复的问题和事项;不在审计结论做出之前对被审计单位定性、下结论;不得让非审计人员代管审计资料,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将审计资料外借。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制度或中电港相关保密的有关规定,导致涉密信息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致使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失或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等,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电港董事会授权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电港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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