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玛信息(300288):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内部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上述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等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决定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或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或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其他相关制度中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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