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辉能源(300438):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委托理财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现金管理产品,还须符合如下条件: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他的委托理财额度数额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 公司总裁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负责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实施,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现金管理的闲置募集资金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第六条所述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的现金管理额度。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3、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4、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条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中心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财务中心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中心应将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中心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中心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三条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中心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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