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辉能源(300438):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2025年10月)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经营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特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定义及分类 第二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一)设计缺陷,是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的必需控制,或现存的控制不合理,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二)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但由于运行不当(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等)导致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三条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四条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由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集中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以外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五条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认定标准。 第六条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一般缺陷为利润总额的潜在错报小于利润总额的3%(含);重要缺陷为利润总额潜在错报大于等于利润总额的3%,小于5%(不含);重大缺陷为利润潜在错报绝对值大于等于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且大于等于500万元。 2、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指公司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会导致严重偏离控制目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内部控制环境无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而内控系统未能发现和进行事前的约束控制;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重大缺陷等。 (2)重要缺陷是指公司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按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对于非常规和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等。 (3)一般缺陷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内控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一般缺陷为直接财务损失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1%;重要缺陷为大于等于资产总额的1%,小于资产总额的2%;重大缺陷为大于等于资产总额的2%。 2、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 ①公司声誉方面,负面消息流传世界各地,政府或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引起公众关注,对企业声誉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②运营方面,无法达到所有营运目标或关键业务指标,违规操作使业务受到中止,③环境方面,无法弥补的灾难性环境损害,激起公众的愤怒,潜在大规模的公众法律投诉。 (2)重要缺陷 ①公司声誉方面,负面消息在全国各地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②运营方面,无法达到部分营运目标或关键业绩指标,受到监管者的限制,在时间、人力或成本方面大幅超出预算;; ③环境方面,造成主要环境损害,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恢复,大规模公众投诉,应执行重大的补救措施;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八条本认定标准下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第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制度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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