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董事会调整席位结构,将一名非独立董事席位调整为职工代表董事席位。根据《章程指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章程》相应修订。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系依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 第二条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
任。 |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
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 
|   |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如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或公司的子 | 
|   | 公司如按照该条规定向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 
|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五)查阅、复
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 
| 购其股份;
…… | 份;
……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第三十三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 
|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 
|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
资产,控股股东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否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责
任。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
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发现控
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
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
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维护公司的资产、资金安全,任
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或资金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
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将提议股东
大会予以罢免。 |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维护
公司的资产、资金安全,任何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或
资金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保留依法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 
|   | 董事会将提议股东会对其予以罢免。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达到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标准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
易事项;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年度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
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以及达到本章程规定
标准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
事项;
……
(十五)公司年度报告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 |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公司董事总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公司
董事总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
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
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 |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 
| 告。 | 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单
独或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 |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
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 |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 |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门查处。 |   |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条款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
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 
|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
供便利。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 
|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 
|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
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
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
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
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关系;
……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
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 | 
| 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
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连续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
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
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
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
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3)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
股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
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
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
大会就选举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
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
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 | 第八十七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1)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
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2)独立董事
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
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
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进行
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
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
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非独
立董事人数之积。
(三)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
投向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也可以分散投向多名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表
决票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
(四)股东会根据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 
|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独立
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之积。
(三)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
中投向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多名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但股东累计投出的表决票不得超过其
拥有的表决权总数。
(四)股东大会根据独立董事、非独
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
选;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监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 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独立董
事、非独立董事人选;当选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
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 | 
|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 
|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本次股东大会结
束后即时就任,但股东大会决议中对
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且
本次股东会结束后即时就任,但股东会
决议中对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
董事会成员中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 
|   |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 | 
|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一年
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会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公司
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 
|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发展与ESG、提名、薪
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报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就公司重大交易、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融资及对外捐赠等事项的
审批权限为:
(一)重大交易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以及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
……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之外的交易
事项:
……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可免于按照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
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就公司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融资及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审批
权限为:
(一)重大交易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
……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达到以下任一须提
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之外的交易
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
5.……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
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
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
照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者
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 | 
| 的,公司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董事会进行审议决定。
(二)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以及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
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融资事项
董事会对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为:单笔借款或
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40%,当年发生的借款或融资
总额不超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财务
预算相关贷款额度;以及在前述融资
额度内,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融资债务
进行抵押、质押。
(四)对外捐赠
……董事会对外捐赠实际审批金额以
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
金额计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需董
事会批准,金额在500万元以上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事项均需经董事会审议,本
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
事项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其余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
会直接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司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由董事会
进行审议决定。
(二)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以及公司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三)融资事项
董事会对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为:单笔借款或融
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40%,当年发生的借款或融资总额
不超过股东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相
关贷款额度;以及在前述融资额度内,
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融资债务进行抵押、
质押。
(四)对外捐赠
……董事会对外捐赠实际审批金额以
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
额计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需董事会
批准,金额在500万元以上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五)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事项均需经董事会审议,本章
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事
项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其余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直接
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 
| …… |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新增本节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
讯网的《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新增本节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
讯网的《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
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 | …… | 
|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副总经理由总
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
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协
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副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
等事宜。……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以
及资本运作等事宜。……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章节全部内容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 
|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 | 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
如因公司外部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变更本章程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
为出发点,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
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
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
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 第一百六十三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
如因公司外部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变更本章程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
出发点,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
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
东投票权。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 
|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解聘年度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 第一百六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送出;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子
信息方式送出;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署
名短信息、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通知以传
真、署名短信息、电子邮件送出的,
自发送之日的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传
真、署名短信息、电子邮件送出的,发
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 的最低限额。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 
| 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终止。 |   |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义务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一百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 | 第二百零三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 
| 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零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 
| 第一百九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 | 第二百零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 | 
| 第一百九十七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
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七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零二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 | 
| 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原公司章程同时
废止。 | 审议通过后施行,原公司章程同时废
止。 |